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0721民初456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庆厚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原市中天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庆厚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庆厚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省庆厚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立清
书记员 马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