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力韦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池州元翔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702民初1340号
原告:合肥力韦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379601。
法定代表人:刁功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建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元翔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54879947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52968436T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池州市贵池汇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667949038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合肥力韦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元翔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汇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合肥力韦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4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2日起,按月利率0.5%标准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防水材料采购合同,约定被告池州元翔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易贴灵自粘防水卷材,单价25元/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约定付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池州市汇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并非为本案适格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合肥力韦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