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民终8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南美花园二期朝阳楼1201-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52968436T。
法定代表人:吴正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池州市贵池区墩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正武,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静,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口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1)皖1702民初4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申请。被上诉人陆正武同意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1)皖1702民初481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均由上诉人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 春
审 判 员 杨似友
审 判 员 程 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金玲
书 记 员 张愿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