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02民初2920号之一
申请人: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五马镇五马集东311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7262902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直属园区江南集中区宇邦工业园11#办公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52968436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0)皖1602民初29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期限为一年。现因申请人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