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7执104号
移送执行单位: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被执行人: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直属园区江南集中区宇邦工业园11#办公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5296843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案件诉讼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皖17民终10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负担案件受理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
行存款406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