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池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7民终8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五洲尚华国际大厦A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6750752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南美花园二期朝阳楼1201-1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5296843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池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与上诉人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口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1)皖1702民初4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置业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口建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置业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主张超期施工违约损失290400元于法有据。《工程处罚单》非系上诉人单方制作,建立在被上诉人承诺在2019年6月10日完工基础上,该处罚单系由上诉人及监理单位**认可,被上诉人代表**签字认可,应当支持。2、上诉人主张支付给小业主的逾期交房违约经济损失2366476元应予支持。本案因被上诉人工期延误导致上诉人赔偿给小业主逾期交房违约金2366476元,被上诉人应予以赔偿。3、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的延期交房计算基数有误,是以已付工程款作为基数判决的,而在本案工程款在另案确认系2459多万,且江口公司实际违约天数达到510天。 **置业辩称,1、本案工期延误是上诉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其主张超期施工违约金损失没有依据。上诉人于2019年6月单方制作的工程处罚单对被上诉人没有约束力,双方是平等主体,上诉人没有权利对被上诉人作出任何处罚。2、上诉人所称超期交房违约金,系其支付给业主的违约金,上诉人与业主的房屋买卖合同与被上诉人无关,逾期交房的责任在上诉人,理应由上诉人自行承担,且逾期交房违约金也未实际支出。工期违约金损失包含了违约的全部损失,上诉人主张的赔偿小业主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 江口建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不应承担超期交房经济损失。本案工程延误系因被上诉人原因造成,包括:其一,本案工程十层以下系第三方施工,由于前期施工质量存在问题、资料不完善及加固修补等原因,上诉人后续工程无法进行,影响了标准化验收及主体验收等进度;其二,被上诉人违反合同擅自将门窗、保温、外墙真石漆等工程肢解分包给其他人施工,分包范围的工期延误影响了上诉人的后续施工;其三,被上诉人变更设计及相关配套工程影响工期。施工过程中,被上诉人申请将办公楼改为公寓楼,且被上诉人又变更增加公共部位地砖装饰工程并向第三方分包,影响了分户验收进度。且地下室人防验收,被上诉人在2019年7月1日才请相关部门验收,导致上诉人地下室粉刷砌筑延误;其四,被上诉人自购消防设施延迟安装造成工期延误。且被上诉人外包的施工现场的外电及外水工程同样未能安装结束,导致现场无水电进行消防调试,影响进度;其五,被上诉人延付工程款影响施工进度。合同约定了工程进度款支付节点,但被上诉人未按约付款,造成部分材料采购不及时,无法后续施工。2、原审判决上诉人赔偿消防验收经济损失30万元有误,应予纠正。消防工程系因供应商与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协调施工,造成第一次消防验收不合格,其后上诉人积极整改已经验收合格,故双方之前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再生效力,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消防损失30万元不应支持。 **置业辩称,1、关于本案工期延误责任。其一,变更加固方案并不影响江口建司进场施工。虽然工程加固,但没有江口建司陈述的这么长时间,开工令发出后,江口建司就已经进场施工了。其二,江口建司陈述完成主体封顶,由于局部开裂,需对10层以下检测,但完成检测是短暂的过程,是单方面检测,并不影响江口公司的施工。其三,关于分户承包问题,与江口公司土建施工并行不悖。土建与刷保温墙时间上不存在冲突。其四,涉案工程从商办楼变为公寓楼,对施工项目没有影响,只是对大楼性质改变,土建工程量及工程施工结构并没有改变。其五,自购消防设备未安装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延误与消防设备安装无关,消防设备在竣工验收前已经安装到位,不影响工期。其六,关于延期支付工程款延误工期。工程款延期支付是事实,但双方合同约定,双方协议及会议纪要都表明,不因为少付部分工程款而停工或延期交付。并不是我方延期支付工程款,而是双方对协议的安排都是认可的,后期我们用房款抵付了部分工程款。2、一审判决消防验收经济损失30万元依据充分。双方合同的约定违约责任,并不需要**置业举证证明有30万元损失。 **置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江口建司违约超期交房赔偿经济损失735000元。(2019年1月13日交房至2019年6月10日,超期147天×2500万(暂定造价)×万分之二=735000);2、判令江口建司违约超期交房赔偿经济损失¥2904000元。(2019年6月11日至2020年6月9日,共363天×8000=2904000);3、判令江口建司验收违约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2500万暂定×2%=500000);4、判令江口建司支付**置业支付给小业主逾期违约经济损失2366476元。以上四项请求合计6505476元;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查明:2017年11月6日、11月11日,**置业(甲方、发包人)与江口建司(乙方、承包人)分别签订《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置业将**大厦商办楼项目发包给江口建司施工,施工内容为**大厦商办楼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内容为大厦主体十层以上),总建筑面积约22000平方米;工程承包方式为本项目**大厦商办楼及附属工程(包括水电、绿化、消防、门窗等);工程履约保证金100元/平方米,合计100万元;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主体工程单价暂按1000元/平方米,工程决算以实际发生为准,一、因前期主体结构十层已完工,按后期主体结构10000平方米计算,主体封顶后付10000平方米的40%(约400万),装饰中期按10000平方米计算付总工程款的20%(约200万),(装饰中期支付工程款分两次付款,付款节点以第二个月和第五个月),脚手架拆除后按10000平方米计算付总工程款的10%(约100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10000平方米计算付总工程款的10%(约100万);二、前期12000平方米装饰工程单价暂按500元/平方米计取,装饰中期按前期12000平方米付总工程款的20%(约120万)(装饰中期支付工程款分两次付款,付款节点以第二个月和第五个月),脚手架拆除后按前期12000平方米付总工程款的30%(180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按前期12000平方米付总工程款的30%(180万);三、交付六个月内必须办理竣工决算结束,审计结束后六个月内付清结算余款(工程保修金5%除外),单体工程以开工报告为准计算,总工期为360天(含春节放假)、连续三天以上雨、雪天气,单体工程不能施工按签证顺延工期,无签证不予顺延。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工期顺延,质量要求合格,如一次性验收不合格,承担总造价2%违约责任并无偿返工直至合格,按计划工期提前或延期的每天奖惩比例为单体工程总量造价的万分之二计算,补充协议与正式合同文本有不同抵触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等内容。 2018年1月18日,江口建司填报《工程开工报审表》,申请2018年1月18日开工,**置业签字**,同日,江口建司填报《开工报告》,申报2018年1月18日开工,监理单位进行审批,安徽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字**。2018年3月,该工程开工。2018年5月1日,江口建司填报《市级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同日,监理单位和**置业均在该申报表上签署同意字样。2018年5月15日,池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作出《监督意见通知书》,对案涉工程提出相应的监督意见,一、10楼以下装修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条件相应的条件,1、设计10层以下的加固工程应由具有工程加固资质的单位按照安徽山水城市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加固方案进行加固处理,加固结束后经相关责任单位验收通过,相关资料应完整等(略);二、10层以上的主体结构验收应在上述验收通过后方组织验收等。2018年6月23日,多方召开池州**大厦工程十层以下主体结构质量检查专题会议,**置业、江口建司、监理单位均有工作人员参会签字。 2018年7月22日,江口建司填发《工程联系单》,**其承建的**大厦工程主体结构于2018年6月23日封顶,目前因建设单位(**置业)十层下(***公司)相关资料未报送建管处,导致**大厦工程市标化不予评定验收,十层以下主体部分无法验收,因此对**大厦工程工期有直接影响,请建设、监理单位尽快给予协调、解决,否组,因此延误的的工期顺延。作为建设单位的**置业在该工程联系单上审核意见处签署“同意”字样并**确认。2018年8月26日,江口建司申报《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表》。同日,监理单位和**置业均在该申报表上签署同意字样。2018年10月10日,江口建司填发《工程联系单》,**四层下外墙干挂石材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二次设计、前期工程签证单(十层至地下室)修补费用尽快给予批复等事项需要建设、监理单位给予协调、解决,**置业回复四层下外墙装饰见后期变更、修补费用正在批复等内容。2018年10月24日,案涉工程主体结构(十层以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2018年12月7日,案涉工程主体机构(十层以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2019年6月11日,**置业向江口建司发出《工程处罚单》,**,因工程进度严重延误,从2019年6月11日起开始总包单位每天经济处罚8000元。2020年5月6日,池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综合评定案涉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2020年6月9日,案涉工程竣工。一审另查明,2018年3月-6月期间,**置业付给江口建司工程款185万元,2018年7月-9月给付工程款215万元;2018年10月-12月期间给付工程款70万元;2019年1月31日给付445万元;2019年2月2日给付10万元;2019年4月4日给付15万元;2019年4月30日给付10万元;2019年5月10日给付15万元;2019年5月22日给付20万元;2019年5月29日给付20万元;2019年8月15日给付20万元;2019年8月21日给付20万元;2020年1月23日给付50万元等;另**置业用16套房抵扣5905772元。江口建司自认收到16902962元的工程款。一审又查明,案涉工程前期主体结构十层以下非江口公司承建。 原审法院认为,江口建司与**置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法律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江口建司是否逾期、如若逾期江口建司是否需要承担逾期责任及具体数额。争议焦点是否逾期,合同约定,单体工程以开工报告为准计算,总工期360天(含春节放假),连续三天以上雨、雪等天气,单体工程不能施工按签证顺延工期,无签证不予顺延。根据**置业提供的《开工报告》显示,案涉工程应于2018年1月30日开工,但《综合查验备案表》显示该工程于2018年3月开工,2020年6月9日竣工,实际工期长达28个月,远超双方约定的360天,双方又约定无签证不予顺延,江口建司未提供顺延签证,故江口建司逾期的时间为528天(2018年1月3日-2020年6月9日,扣除约定的工期360天),**置业要求按510天计算并无不当(147天+363天)。争议焦点江口建司是否需要承担逾期责任及具体数额,双方协议约定,江口建司承建的内容为**大厦主体十层以上,而案涉工程十层以下的前期主体结构非江口建司承建,该部分在主体验收的时由于缺乏相应的资料、质量出现问题,导致由江口建司承建的十层以上部分验收推后,故江口建司辩称的此项影响逾期事由,予以认可,该部分事实有2018年5月15日池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作出《监督意见通知书》、2018年6月23日召开的池州**大厦工程十层以下主体结构质量检查专题会议、2018年7月22日江口建司填发《工程联系单》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约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本案中,双方约定工程款的给付时间节点,如主体封顶后约付400万,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案涉工程于2018年6月23日完成主体封顶,但至2018年9月**置业才完成400万的给付,后期给付款项亦未一一对应给付节点,**置业工程款的延期给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江口建司的正常施工,故此事项亦应是江口建司工期顺延的正当理由。另,江口建司辩称案涉工程有部分项目外包,外包项目未及时完工,案涉工程由办公用房变更为公寓,均影响施工,但江口建司未提供施工变更图纸等相应的、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具体金额,由于双方至今未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且**置业至今未完全给付工程款,故**置业现在要求以2500万元为工程总造价未有依据。一审酌定按双方确定的已付工程款为总造价计算赔付标准。由于**置业未提供确切的凭证证明已付的金额,一审按江口建司自认已收16902962元为计算赔付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按计划工期提前或延期的每天奖惩比例为单体工程总量造价的万分之二计算,故**置业要求按万分之二计算延期交房经济损失,予以支持。**置业于2019年6月1日向江口建司下发《工程处罚单》一份,**自2019年6月1日起总包单位每天经济处罚8000元,但该处罚单系单方制作,不符合双方约定,故**置业要求按8000元/天的标准计算经济处罚,不予支持。考虑到双方均有过错,一审酌定江口建司承担违约超期交房经济损失110万元。2020年5月6日,池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出具案涉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意见通知书,双方又约定一次性验收不合格,承当总造价2%违约责任并无偿返工直至合格,**置业据此要求江口建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2500万×2%),如前所述,由于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均存在过错,一审酌定此款赔偿项目江口建司承担30万元经济损失为宜。另,**置业要求江口建司赔偿支付给小业主的逾期违约经济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池州**置业有限公司超期交房损失110万元;二、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池州**置业有限公司验收经济损失30万元;三、驳回池州**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338元,由池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3338元。 二审期间,**置业提交付给小业主的违约金支付凭证、判决书及尚未支付的统计表,证明其已支付129户小业主违约金共计1657215元,未支付准备支付的31户违约金411742元,共计2068957元。江口建司提交以下证据:1、质监站监督意见通知书,证明竣工后,江口建司申请验收,由于10层以下的质量问题造成验收不通过。2、加固维修方案,证明2019年5月6日,10层以下工程还存在质量问题,证明延误工期由前期工程引起的。3、2020年3月2日出具给**的回复函,证明延误工期与江口建司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置业提交的合同等证据已于一审提交并质证,部分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在本案工程竣工日后,不予确认,其余证据采信情况本院将在说理部分一并阐述。江口建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但一审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已按照双方过错酌情顺延工期确定损失,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包人应当依约按时交付工程,发包人应当履行支付工程进度款等约定义务。承包人逾期完工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因发包人过错等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事由,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工期顺延,发包人不得向承包人主张赔偿顺延期间的损失。本案中,一审认定江口建司逾期510天,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但一审亦查明**置业未按期支付工程款,且案涉工程十层以下的前期主体结构系第三方承建,该部分工程验收因缺乏资料及质量等原因,客观上影响了江口建司施工进度。基于以上事实,一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综合履行情况及双方过错,酌情判令江口建司承担工期延误损失110万元,并无不妥。江口建司上诉称其不承担工期延误损失的依据不足,均不予采纳。**置业上诉称应赔偿其支付给小业主的损失,但一审已酌情判令支付相应违约损失,于此基础上,**置业举证并再行主张付给小业主的违约金于法无据,不予采纳。**置业依据《工程处罚单》上诉主张290400元损失,但本案双方均为平等民事主体,无权对另一方实施罚款行为,且**并非具有相应权限的施工方代理人,其签字行为对江口建司无法律约束力,故一审未支持上述罚款费用合法有据。案涉合同约定若一次性验收不合格,应承担造价2%违约责任。一审综合双方过错及合同履行情况,酌情判令此江口建司承担30万元经济损失,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置业及江口建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64938元(17400+47538),由池州 **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7538元,由池州市江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珺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