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3民初1880号
原告:绍兴市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大禹陵入口禹珍楼1楼。
法定代表人:裘洪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金庭镇华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嵊州市金庭镇华堂村。
负责人:***,村主任。
被告:嵊州市金庭镇华堂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嵊州市金庭镇华堂村。
负责人:***,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金庭镇华堂村村民委员会、嵊州市金庭镇华堂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嵊州市金庭镇华堂村村民委员会、嵊州市金庭镇华堂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嵊州市金庭镇华堂村村民委员会、嵊州市金庭镇华堂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绍兴市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