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绍兴市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6民初1445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绍兴市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大禹陵入口**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21012626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绍兴市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范敏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