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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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6民初1445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绍兴市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大禹陵入口**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21012626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绍兴市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范敏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