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和平区金阳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终98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金阳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45-1号。 责任人:***,该业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30号(1913)。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83巷10甲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金阳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金阳业委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5民初9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没有**。其一、本案中,**公司虽然是合同相对人之一,但是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公司的义务,并没有给付案涉维修款项的义务,在二审中,杭奥公司亦明确承认不向**公司主张案涉维修款项,基于此,**公司应否承担给**修款的义务。其二、虽然一审法院已经**杭奥公司已经完成合同义务的事实。但是杭奥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为请求金阳业委会启动维修基金程序支付案涉维修款项,经二审询问,杭奥公司尚有部分启动维修基金程序需要的结算审定表原件、竣工验收等材料并未交于金阳业委会,金阳业委会无法启动维修基金程序,从维修金中支付案涉维修款项。一审法院应当**杭奥公司应当提交的材料事实。若杭奥公司及时将启动维修基金程序,从维修金金中支付案涉维修款项的相应材料交于金阳业委会。金阳业委会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启动维修基金程序,从维修金金中支付案涉维修款项,则杭奥公司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请求金阳业委会直接给付案涉款项。重审后,严格依据证据,**本案全部事实后,再行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5民初99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沈阳市和平区金阳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各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79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妍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