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521民初3619号之二
原告:辽宁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83巷10甲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729088385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滨河东路17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211199910244。
法定代表人:陈**军,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47元,减半收取1974元,由原告辽宁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