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303执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执行人:十堰市万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十堰市万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鄂0303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一、十堰市万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报酬款12024.37元。二、申请执行费89元,案件受理费593元由十堰市万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十堰市万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之前已自动将执行款划到本院,2019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303执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