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万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倪键毫、钱庆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303执585号
申请执行人:**毫,男,汉族,1982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十堰市万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毫与被执行人***、十堰市万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303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毫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赔偿款40921.92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40元,被执行人***、十堰市万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16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十堰市万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自动履行完全部赔偿款,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终结本院(2017)鄂0303执5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