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万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十堰市万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321执4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十堰市万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周海军,男,该公司项目经理,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十堰市万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区人民法院(2015)鄂**民一初字第016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十堰市万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十堰市万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十堰市万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市万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2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