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25执异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被申请人(第三人):十堰市万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市万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城关镇神农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与十堰市万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十堰市万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期间,***于2021年1月25日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