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永利特种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郧西县京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永利特种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322执11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郧西县京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郧西县环城北路(郧西宾馆**)。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执行人:湖北永利特种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山西路****2-31-5。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财务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白浪中路**良荣花园******,现住十堰市。
被执行人:***,女,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白浪街道办事处白浪中路**良荣花园******堰市。
被执行人:**,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小区居委会**/div>
被执行人:十堰市瑞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十堰市朝阳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职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郧西县京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永利特种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十堰市瑞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561272011196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627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