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24执异1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北阳光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经济开发区马家洲村清词华府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075490083D。
法定代表人:沈小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山,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湖北永利特种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山西路****2-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1548657XC。
法定代表人:邓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北永利特种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阳光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北阳光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撤回(2020)鄂0624执521号预处罚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在审查期间,异议人湖北阳光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湖北阳光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湖北阳光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黄忠义
审判员 陶铁军
审判员 杨清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