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永利特种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永利特种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湖北永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02执5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永利特种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山西路****2-31-5。
法定代表人:邓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永恒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白浪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常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302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湖北永利特种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永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8年11月2日,本院以(2018)鄂0302民初371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永恒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十堰市白浪中路2号1幢1-16-3、1-16-4、1-15-4不动产。因案外人对1-15-4不动产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鄂0302执异2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1-15-4不动产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永恒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十堰市白浪中路2号1幢1-15-4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新祥
审判员  罗 军
审判员  宋 岗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