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0303执恢755号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永利特种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柳林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郭义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市三元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体育馆1楼。
法定代表人:郑振宇,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永利特种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三元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张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永利特种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欠款113600元,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双倍支付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721.5元,执行费160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执行到位150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148396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依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鄂0303执恢755号案件依法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