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永利特种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永利特种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23民初963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永利特种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山西路8-A号2幢2-3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永利特种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22年4月1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王湖北永利特种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