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丹江口市福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湖北省丹江口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丹江口天扬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81执恢3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福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新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9329370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省丹江口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州一路均州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18221861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丹江口天扬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右岸北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59717974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福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盛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丹江口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力公司)、丹江口天扬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扬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文书(2017)鄂0381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依法查封该公司位于湖北省丹江口市水都大道均州老街1#126铺、2#151铺、7#108铺、7#109铺、8#123铺、10#121铺、10#128铺、10#130铺、10#131铺共计9套商业用房。经委托湖北诚丰拍卖有限公司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申请执行人称福盛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接受被拍卖的4套商铺即1#126铺、7#108铺、7#109铺、8#123铺,财产抵偿其债务125.631万元;第三人***对8#128铺进行了购买。其他房屋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正在审查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丹江口天扬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丹江口市水都大道均州老街5套即1#126铺、7#108铺、7#109铺、8#123铺、8#128铺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 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