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交通建设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325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刘家定,男,生于1936年8月31日,汉族,农民,住房县。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37年5月1日,汉族,农民,住房县。
申请执行人:XX会,女,生于1964年6月19日,汉族,住房县。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9年1月2日,汉族,住房县。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90年8月2日,汉族,住房县。
被执行人:徐建军,男,生于1977年6月29日,汉族,住房县。
被执行人:房县交通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房县顺城街13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7)鄂0325刑初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会、**、***于2018年6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建军、房县交通建设工程公司赔偿损失585303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825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徐建军、房县交通建设工程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徐建军、房县交通建设工程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8年6月30日、11月5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
3、本院干警通过房县房地产管理局查知被执行人徐建军、房县交通建设工程公司无房产信息。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徐建军、房县交通建设工程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通过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房县交通建设工程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54121.4元,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将该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