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亚琛汽车动力测试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亚琛汽车动力测试设备有限公司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4民初17010号
原告:河北亚琛汽车动力测试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39号。
法定代表人:阎秉哲。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亚琛汽车动力测试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亚琛汽车动力测试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亚琛汽车动力测试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