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303执1633号
申请执行人:任红,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随州市九易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任红与随州市九易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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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