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303民初3448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原告***,男,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显,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随州市九易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随州市九易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随州市九易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至竹溪高速公路随州西段长岗连接线01合同段由被告随州市九易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后,其将其中部分路段分包给原告***、***施工建设。被告随州市九易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期间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至竣工验收后其拒不进行结算,也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虽多次催促未果。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随州市九易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涉诉的工程所在地为随县长岗镇,按法律规定应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随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