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宏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敦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随州市宏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3民终4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敦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罗鸣响,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宏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随县。
法定代表人:许中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敦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随州市宏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7)鄂1321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县人民法院(2017)鄂1321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敦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3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超
审判员熊飞
审判员周鑫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