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大悟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省大悟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海西地原钾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青28执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大悟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朝阳路6号瑞福花园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77759002XQ。

法定代表人:付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宁,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大悟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453号2号楼1单元127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80FJ9J(1-1)。

法定代表人:蒋新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宁,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西地原钾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花土沟镇(晶鑫华隆钾肥公司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5CFMX6。

法定代表人:李浩放,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省大悟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大悟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海西地原钾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大悟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大悟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8执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建 平

审 判 员 许 多 刚

审 判 员 王 金 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和 绿 江

书 记 员 钱塞日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