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81民初693号之三
原告:湖北省大悟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大悟县城关镇朝阳路6号瑞福花园1103室。
法定代表人:付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林,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民,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首市环亚户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石首市团山寺镇牛头山村青龙咀。
法定代表人:魏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修明,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国,湖北览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首市智越研学旅行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石首市团山寺镇牛头山村青龙咀。
法定代表人:魏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华,湖北览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受理了原告湖北省大悟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首市环亚户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石首市智越研学旅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王 慧
审判员 骆启新
审判员 周绪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邱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