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黄建安装有限公司

黄石扬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石市黄建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204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黄石扬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352-87号。
法定代表人:罗才能,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石市黄建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天津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黄石扬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黄石市黄建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鄂0204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黄石市黄建安装有限公司向黄石扬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71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的标准从2013年9月26日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7088元由黄石扬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黄石市黄建安装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黄石扬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黄石市黄建安装有限公司财产作了如下查证:1、网络查控情况:通过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反馈信息反映被执行人黄石市黄建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现无存款、无证券、无工商股权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2、查明被执行人黄石市黄建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3、传统查控情况:向不动产部门发出协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土地。
执行制裁措施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黄石市黄建安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实施了信用惩戒。
执行标的情况:目前本案尚未执行的本金为2589765元及后期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上述事实,有网络查控反馈信息表、协助查询房产通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且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调查事实无异议。
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财产调查措施,已对被执行人黄石市黄建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均进行了调查,且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