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顺市东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雄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2298号之一
原告:安顺市东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旗镇和兴村大寨组夜坡山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MA6ECH4R9X。
法定代表人:唐建君,经理。
被告:雄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电商科创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QAAPXR。
法定代表人:赵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顺市东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雄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顺市东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顺市东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8元,减半收取309元,保全费347元,由原告安顺市东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文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武城锐
书记员蒙忠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