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48816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8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