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17736号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对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1773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1.(2021)京0491民初1773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并将第2向诉讼请求中的合理费用组成变更为‘公证费4000元、律师费6000元’”,补正为“并将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合理费用组成变更为‘公证费4000元、律师费6000元’”。 2.(2021)京0491民初1773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原告从未授权被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giant作品”,补正为“原告从未授权被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该案作品”。 3.(2021)京0491民初1773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该行为应当界定为‘以有限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广播行为”,补正为“该行为应当界定为‘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广播行为”。 4.(2021)京0491民初1773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涉案‘IPTV回看’早已停止,且原告的高额索赔及维权指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补正为“涉案‘IPTV回看’早已停止,且原告的高额索赔及维权支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5.(2021)京0491民初1773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浙江广电IPTV的运营及其提供的‘天翼高清电视’回看功能复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及国家三网融合有关政策”,补正为“浙江广电IPTV的运营及其提供的‘天翼高清电视’回看功能符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及国家三网融合有关政策”。 审 判 员  鲁 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