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京73民终4629号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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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终462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路105号3号楼12层15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将军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17736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 旭
审 判 员 姜 丽 娜
审 判 员 李 洹
二○二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尹
书 记 员 刘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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