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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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11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87号。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玉娟,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西路56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浙江**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浦沿路74号1幢606室。
浙江**通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浙江**通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816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金子明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