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5民初9167号
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汀澜府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99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择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杭州拱墅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400弄6号。
负责人:李志强。
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江路179号B座。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杭州供电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59号。
负责人:朱炯。
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黄龙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87号。
负责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环城北路288号。
负责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解放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560号时代天街商业中心B2-049。
负责人:***。
被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6号龙湖花园1-2(***)一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汀澜府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杭州拱墅分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杭州供电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汀澜府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汀澜府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汀澜府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拱墅区汀澜府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