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6民初297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蚌埠市五河县新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明珠路35号2**5层020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JTNN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蚌埠市龙子湖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世纪豪园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MA0DNKX5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河县惠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2元,减半收取计8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