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34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秦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283号温州大厦2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MAOE8UAFIN。
法定代表人:徐淑芬,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明珠路35号2**5层020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JTNN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秦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1)皖0311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秦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秦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5元,减半收取1412.5元,由上诉人安秦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璐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