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保224号
申请人:山东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原名称:菏泽市润源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堽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0829894804。
法定代表人:郭义,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东路碧桂嘉园1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T188D3K。
法定代表人:黄壮壮,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大黄楼村委会西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UY5M5XD。
法定代表人:吕健,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德城区黄河涯镇黄西村兴盛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MA7C250W76。
法定代表人:吴瑞鹏,经理。
申请人山东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181760元。本院依法作出(2021)鲁1723民初347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181760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线上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全众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在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农坛支行3060××××0788,0帐户存款最高限额1181760元,实际冻结185.09元。帐号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4月2日起至2023年4月2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224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孙 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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