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正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7948号
原告:***,女,195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襄阳市东津新区。
原告:**,男,1976年4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艳,女,197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王晓丽,女,198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襄阳市东津新区。
被告:襄阳市正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经开区。
负责人:龚方礼,总经理。
原告***、**、王艳、王晓丽与被告襄阳市正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虽提供了被告襄阳市正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但本院按该地址无法向该被告送达。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襄阳市正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不能向其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要求后原告仍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艳、王晓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