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全民二初字第00082号
原告:滁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昌德晶,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椒县福联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全椒县福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滁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滁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