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鑫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鑫品建设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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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5民初2761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浙江鑫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洲街道清影路2号龙游世茂城2272-2276室。
法定代表人:陈琦,经理。
被告:徐新祥,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鑫品建设有限公司、徐新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傅建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