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适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宏适达电子有限公司与张陈、***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2民初12647号

原告:沈阳宏适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张陈,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女,汉族,住址。

被告:沈阳市通适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沈阳市通适达自动灭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颜军,系经理。

被告:沈阳易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沈阳博森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原告沈阳宏适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通适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通适达自动灭火技术有限公司、沈阳易峰电子有限公司、沈阳博森电子仪器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宏适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埜

审判员丁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