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适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市皇姑区强安消防器材经销处、****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3财保30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宝鸡金龟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融广场B座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KNXY8C。
法定代表人:卢松,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营,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嫚,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宝鸡赤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融广场C座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KNY650。
法定代表人:王军怀,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沈阳久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MA10J4935W。
法定代表人:庄桂信,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MA0TT5232T。
法定代表人:刘玉明,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沈阳市皇姑区强安消防器材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21-6号1-1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05MA0XMG3G05。
经营者:刘玉明。
被申请人:通适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东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31001613R。
法定代表人:欧阳颜军,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宝鸡金龟甲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赤松商贸有限公司、沈阳久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强安消防器材经销处、通适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2022)陕0303财保17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宝鸡赤松商贸有限公司、沈阳久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强安消防器材经销处、通适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823.47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宝鸡金龟甲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了对****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强安消防器材经销处的起诉,同时请求解除对他们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强安消防器材经销处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50823.47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蕊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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