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适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通适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24执527号 被执行人:通适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晓东街7#。 法定代表人:欧阳彦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通适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1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通适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已经向被执行人通适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通适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通适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无房产、无车辆、有工商登记、有存款(已轮候冻结)、无金融理财、无股息红利、无收益类保险、无债权、有债务。经查,被执行人通适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由于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合议庭裁定如下: 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23)辽0124执5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徐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