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24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高迪领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高庄镇原点新城进口石材城斜排第20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通适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晓东街7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颜军,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高迪领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适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债权标的为157607.0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通适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将被执行人通适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对被执行人通适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现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除上述执行措施外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款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23)辽0124执20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