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24执171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水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艳欣街44-1号(2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通适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晓东街7#。
法定代表人:欧阳颜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欧阳颜军,男,汉族,1977年7月3日出生,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晓东街7#。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水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适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债权标的为651015.8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已轮候冻结),并已经向被执行人通适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欧阳颜军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通适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欧阳颜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通适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欧阳颜军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本案执行款尚未全部执行到位。
由于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便于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