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2240号
原告:沈阳绿生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道办事处上瓦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松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适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晓东街7#。
法定代表人:欧阳颜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阳绿生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通适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王 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