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鑫鸿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鸿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81民初2125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
被告:***鸿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鸿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凤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9.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会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于 洋
书 记 员 祁 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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