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正华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中正华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822执1953号 ***、陕西中正华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中正华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8民终266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陕西中正华泰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赔偿施工架材、机械等设施设备费用45052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56元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中正华泰工程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文书,责令其积极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25年4月12日,被执行人陕西中正华泰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人支付案款450527元,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5056元及执行费6658元。申请人向本院出具履行完毕证明,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中正华泰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