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802执11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朗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
被执行人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广榆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执行的陕西朗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广榆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中民一终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广榆村民委员会应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朗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1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400元、保全费5000元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3574元由被执行人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广榆村民委员会负担。本院依法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广榆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账户扣划了1139059元(包括设计费110万元、案件受理费1240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357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085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广榆村民委员会共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朗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10万元、案件受理费12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174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085元,申请执行人陕西朗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并已退回被执行人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广榆村民委员会。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3574元由被执行人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广榆村民委员会负担。现上述内容已经全部兑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榆中民一终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