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393号
申请人:江苏耀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564333177C,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街道香缇豪庭31号楼103-108室。
法定代表人:汪希宝。
被申请人:淮安鑫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071011938M,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北京北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华。
申请人江苏耀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淮安鑫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耀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安鑫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限额人民币23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耀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鑫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限额人民币230000元。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江苏耀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卫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洪倩倩